當然了,作為事後江畋提供給太子李弘,關于在短期内能夠以較少的投入,快速彙聚錢财的參考意見;無非是源自後世已經運作十分成熟的經驗教訓;也就是發行國債和貨币彙兌為主的金融業務。
至少相對于曬鹽、制糖、香水、肥皂、造紙、鋼鐵、水泥之類,需要從無到有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才能見效的實業;發行國債和貨币彙兌,對這個時代還算是全新事物,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現世基礎。
除了基本的場地和人員培訓的需要之外,其中最大的關鍵是這一切,需要大唐朝廷和皇家,所代表的政權公信力/無形資産,作為背書和信用基礎。
但隻要初見成效,就可以吸納彙聚到海量财富。
雖然從明面上說,這些财富都是屬于他人的财産;但在這個持有和管理财富的過程當中;本身就代表着相應資源分配權益與朝野内外的巨大影響力;連帶諸多效應。
哪怕例行從中抽水也足以暴富。
當然了,以目前的太子李弘及其監國的權柄,還沒有辦法做到這個程度。
或者說與東宮當下正在編書修史、發行報刊的各項實務不同,就算他能夠提出相應的奏請;最終也有很大概率為人做嫁衣。
畢竟,自高宗繼位的永徽元年開始,二聖臨朝将近二十五年了;又怎麼可能看不出,其中所存在的極大利害關系和影響深遠呢?因此貿然提出來,也不過是為當下二聖共治的局面,錦上添花而已。
但是,面對太子李弘類似的疑問;江畋同樣也給出了一個,相對曲線救國的答案。
也就是以當下太子監國的身份和權柄,雖然無法越過二聖,而公然推行此事;但卻可以東宮的名義私下進行試水。
比如,以太子家令所屬的司藏署出面,在京城範圍内進行試點運作。
司藏署專管東宮的财貨、出納、及土木營繕之事;類比于朝堂九寺五監中少府寺,日常負責外放公廨錢,算是相對對口的部門。
所謂的“公廨錢”,乃是隋唐沿襲下來的一項例行制度。
最早出現于隋朝,據《隋書食貨志》記載:“(開皇八年五月)先是京官及諸州,并給公廨錢,回易生利,以給公用。
”東宮各官署也不例外。
司藏署定期會從東宮的内藏庫中撥出财帛,以為投入商業活動或高利貸活動的本錢,獲取子息充當職田、俸料之外的補貼。
但相對于國子監、太學、太仆寺那些清湯寡水的衙門,東宮其實不缺錢。
或者說,在二聖一貫以來的慷慨之下,東宮從來就沒有困頓和短缺過什麼。
因此,這種商業投資和對外借貸,其實更像是諸多民間豪商、大賈,或是巨富之家,對于東宮/儲君的變現示好和投獻。
就算想要在私底下,擴大數倍、十數倍的公廨錢、食本放貸份額,也依舊有人搶着要。
但反過來,東宮如果私下想要大規模借貸,也并不沒有什麼太大的技術問題;不至于有人擔心東宮借錢不還。
甚至有的是人不用借據,也願意借錢給東宮。
其中唯一的限制,就是一旦借貸的人多了,不可避免的會傳到二聖耳中去;有損太子的體面尊嚴,乃至成為别有用心之輩,彈劾東宮下屬逐利的口實。
因此這隻能作為最初,暗中獲得啟動資本的第一步,就不可以再輕易繼續下去了。
因此,在第二步就要另辟蹊徑了,也就是在當世已初見雛形,可以異地進行存取、兌換的“飛錢”上繼續做文章。
飛錢,亦稱“便換”、“便錢”,始于唐代的一種特殊彙兌券。
最初源于一些名城大邑中開辦的坊櫃、邸店,專門為客商、行旅提供的有償财物寄存服務;後來又逐漸增加了代為轉送、寄遞業務。
因此,為了能夠在外地取得寄存财物,開始誕生作為飛錢前身的特殊憑票;因此,雖然官方認證并且參與的“飛錢”業務,要到百年後的唐憲宗元和初年,但民間的飛錢往來卻在初唐早有雛形了。
(憲宗以錢少,複禁用銅器。
時商賈至京師,委錢諸道進奏院及諸軍(地方的駐京辦事處)及諸軍、諸使富家,以輕裝趨四方,合券乃取之,号“飛錢”。
——《新唐書(卷54)·食貨志》)
其中又分為官辦,商人在京城把錢交給諸軍、諸使或諸道,設于京城的“進奏院”,攜券到其它地區的指定處取錢。
或是私辦,大商人在天下各地城邑有聯号或交易往來,代營“便換”以此牟利。
這種彙兌方式一方面減低了市面上銅錢的需求,緩和曆朝曆代的官府,因為發行和流通錢币的不足,導緻的錢荒(通貨緊縮)。
同時商人前往各地進行貿易活動時,亦減輕了攜帶大量錢币的不便。
所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