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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居正《請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實政疏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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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送監交收。

    ”又一款,“凡各衙門題奏過本狀,俱附寫文簿,後五日,各衙門具發落日期,赴科注銷,過期稽緩者,參奏。

    ”又一款,“凡在外司、府行門,每年将完銷過兩京六科行移勘合,填寫的簿,送各科收貯,以備查考,欽此。

    ”及查見行事例,在六科,則上下半年,仍具奏目繳本在部院,則上下半月,仍具手本,赴科注銷。

    以是知稽查章奏,自是祖宗成憲,第歲久因循,視為故事耳。

     請自今伊始,申明舊章,凡六部都察院,遇各章奏,或題奉明旨,或複奏欽依,轉行各該衙門,俱先酌量道裡遠近,事情緩急,立定程期,置立文簿存照,每月終注銷。

    除通行章奏不必查考者,照常開具手本外,其有轉行複勘,提問議處,催督查核等項,另造文冊二本,各注緊關略節,及原立程限,一本送科注銷,一本送内閣查考。

    該科照冊内前件,逐一附簿候查,下月陸續完銷,通行注簿,每于上下半年繳本,類查簿内事件,有無違限未銷。

    如有停閣稽遲,即開列具題候旨,下各衙門法問,責令對狀。

    次年春、夏季終繳本,仍通查上年未完,如有規避重情,指實參奏。

    秋、冬二季亦照此行。

    又明年仍複挨查。

    必俟完銷乃已,若各該撫、按官,奏行事理,有稽遲延閣者,該部舉之。

    各部、院注銷文冊,有容隐欺蔽者,科臣舉之。

    六科繳本具奏,有容隐欺蔽者,臣等舉之。

    如此,月有考,歲有稽,不惟使聲必中實,事可責成,而參驗綜核之法嚴,即建言立法者,亦将慮其終之罔效,而不敢不慎其始矣。

    緻理之要,無逾于此。

     伏惟聖明裁斷施行。

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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