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然,在準備出兵之前的集結時間,江畋也順帶重組了普羅斯旺、濱海、下阿爾卑斯行省的治安部門。
用設立在城市和市鎮一級的派遣警察,取代原有各地招募的治安官、巡回法官及随員的編制。
而這些城市和市鎮地方的警察部隊,按照人口普查的多寡比例統一編派;目前分為省城——郡城/城市——市鎮三級;而主要成員一部分來自就地安置的自由軍士兵,一部分則是被淘汰的騎士扈從。
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,與其指望他們在崗位上的專業調查和刑偵能力;還不如說是依靠其本身具備的一定武力和熟悉地方的優勢,對地方各種惡性治安事件的防範、潛在不法群體的震懾和威吓力。
盡管如此,那也比原來任人唯親、良莠不齊的治安官和巡回法官的随員體系,好上無數倍了。
而且還給了剛歸順衆多本地騎士家庭,那些沒法覺醒血脈獲得傳承的子弟,一個新的出路和收入來源。
要知道,這些擁有血脈傳承的騎士家庭,之所以衰微和破産的主要緣故;就是在王國的物價飛漲,而産出收益嚴重縮減之下,無以為繼的結果。
因此,每代能夠供養得起的血脈覺醒,也就一兩人。
其他人除了成為彼此的扈從和跟班、侍童外,就要想辦法另謀出路。
因此這數千個編制拿出去之後,也等于将這些騎士家庭下一代身家未來,更進一步的捆綁在自由軍體系内,成為既得利益群體。
而随着時間的推移,逐漸變成現有體制的堅定維護者;進而與被鎮壓、清算過往舊貴族階層,更加徹底的割裂開來。
與之配套的,還有重新構建的司法審判體系,也就是王國原有的巡回法官制度。
按照王國的傳統,地方上每座城市,都有市鎮廳聘用的治安官,鄉鎮裡也有治安代官;分别負責處理和裁定100埃居、50埃居以下的争議、糾紛,以及偷雞摸狗、坑蒙拐騙之類的輕罪、初犯事件。
而由首都、省城和郡城派出的巡回法官,則專門受理較大數額的财産争議、經濟糾紛,也要定期審理當地呈報的各種刑事桉件;隻是郡的低級巡回法官,隻能受理平民、庶民和小商販階層的訴訟。
而省城的中級和高級巡回法官,則更進一步負責受理采邑騎士/世系爵士、榮譽(終身)勳爵的桉件。
而隻有來自首都最高法庭的王室大法官,才能名正言順的審理貴族之間的争議和訴訟乃至罪桉。
看起來似乎等級森嚴,而又具備一定合理性,但是在長期運轉下來,已經變成了貪贓枉法、藏污納垢的所在;因為随着王國的财政崩潰和拮據,地方各級法官的職位,居然是貴族可以用錢購買到。
而買到法官位置的人,為在任期内盡快回本和盈利,隻會變本加厲大撈特撈,巧立名目的貪贓枉法;而他們賴以為爪牙和幫兇的随員,除了少許裴樞記錄員和會計等文職外,也多是窮兇極惡之輩。
這就直接或是間接造成了,王國中下層的莫大苦難,乃至與包稅人、傭兵團等特殊存在一起,并稱為王國的幾大毒瘤。
對此,江畋也隻能照搬了另一個時空存在的例子,也就是法國大革命的模闆。
初步設立仲裁人、治安法官和審判法官三種類型。
仲裁人無任期也不常設,由市鎮地方推舉和提名,當地具有一定名望和身家的戶主,并且雙方當事人認可就好;然後治安法官設置在城市一級。
任期三年一輪,可以兼職也可以專職,領取對應的薪金和補貼;從自由軍招募的文職人員當中,選擇部分有過從業經驗的充任。
也不需要太過豐富的學識,隻要能夠流利的背誦和宣讀法條就行。
最後,才是比較專業的審判法官;熟讀王國的法學經典,同時精通各種判例,還能切合自由軍所訂立的政策,也擁有更加豐厚的薪金和補貼,需要至少數年以上專業資曆;擁有大部分刑事判決權。
不過,這對于當下與傳統舊貴族階層對立的自由軍來說,就未免有些勉為其難了。
所以,暫時還是治安法官搭配仲裁人維持日常;而遇到重大桉件和刑事犯罪,還是上報當地駐軍長官來處理的。
而普通的司法流程,則是參照後世的成熟經驗,分為調解、仲裁、判決、申訴/複審四個階段;以便将民間大多數細碎繁瑣的争訟,逐級分流過濾掉,降低司法體系的維持壓力和資源的重點使用。
不過,這又涉及到了另一個問題,就是配套法條的需要;光是靠删改舊有王國法律/曆代王室敕令,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