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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零六章 無字法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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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二天下午,艾登坐在自己的辦公室裡,桌子上放着那本《無字法典》。

     在忙活完大部分的善後工作,艾登終于有時間仔細地研究這本戰利品。

     他将手放在《法典》上,腦海裡立刻就浮現出了對周邊空間的印象,就像是腦子裡有個人自顧自地拿出了一幅三維地圖展示給他看。

     在這幅地圖上,有一片球形的空間被點亮标識了出來。

    這個空間,剛好将薔薇鐵獄整個兒包裹了起來。

     這就是由他設置的,目前《無字法典》生效的“領域”。

     在昨天從納威手裡搶到這本《法典》之後,艾登就已經發現了《無字法典》的一些規律。

     首先,就像一個國家的法律隻能在這個國家的領土内生效,《無字法典》上的規則,也隻能在事先指定的領域内才能發揮作用。

     這個領域是以《法典》為中心出現的,大小可以調整,但最大也隻能達到兩三個街區的程度。

     一個人一天之内隻能在《法典》上寫下三條規則,《法典》一次也隻能同時共存三條規則,每條規則随時都可以當場廢除——用文字宣告,或者直接一筆劃掉都可以。

     在指定的領域内,《法典》會強制讓所有人和事物遵守上面書寫的規則,如果事物的發展會影響到規則,那《法典》就會将規則直接作用于事物。

     比如納威寫下的“禁止直接或間接互相傷害”的時候,監獄裡會對人造成傷害的陷阱就會自動失效,寫下“禁止限制人身自由”的時候,牢房的大門就被開啟,并且沒辦法再重新鎖上。

     而如果違反規則的是人的話,則會遭到《法典》的“警告”,繼續無視“警告”,《法典》會直接剝奪違反者的行動能力,阻止他進一步行動下去。

    如果該條規則還規定了刑罰的話,《法典》還會對其進行處罰。

     在接觸到《無字法典》的瞬間,艾登便自動理解了《法典》所具備的處罰方式,一共是四種: 第一種是肉刑,違反者身上會長出荊棘形狀的黑色刺青,長出刺青的地方會帶着難以忍受的劇痛,但并不會對違反者造成實質性的傷害,持續時間大約五分鐘,如果違反者一直堅持要違反規則,那麼刑罰就會持續下去。

     第二種是監禁之刑,《法典》會在違反者周圍制造幾面看不見的牆壁,将目标幽閉在這片“牢房”裡。

    這些“看不見”的牆壁隻會對觸犯規定的人起效,對其他人和物品不會産生影響,持續時間大概是一個小時。

     第三種是流放之刑,或者說驅逐,《法典》會将領域内違反規則的人傳送到一片“什麼都沒有”的黑暗空間裡一段時間,然後重新将目标送到領域邊緣外側的随機位置。

    觸犯了“流放之刑”的人在一天内無法再回到領域内,一旦強行進入就會被以相同的方式抛出去。

     而第四種,便是死刑——無需多做解釋,顧名思義,一旦違反規則,便直接處死。

    這應該算是幾種刑罰,僅有能直接對違反規則的人造成實質性傷害的刑罰。

     艾登思考了一會兒,試着在一片空白的書頁上寫下:“禁止自殺,違者處以死刑。

    ” 這個規則顯得有點可笑,但邏輯上是可行的。

    如果有人在監獄裡開始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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