嬴政冷哼一聲。
“這位婦女是什麼行為暫且不論,這歹徒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強迫婦女行不軌之事,死了也活該!”
大秦對這種人,往往會對其施以肉刑。
扶蘇亦是眉頭一皺。
“這種案件不值得讨論吧?”
“這名女子當然屬于正當防衛了。
”
“若是她不将歹徒推入糞坑,她勢必清白不保。
”
“若她沒有跺那幾腳,任由歹徒爬出,歹徒惱怒之下,那後果可就不堪設想。
”
“甚至我覺得,她直接将其殺死,都是情有可原。
”
......
李世民眉頭緊鎖,不解地說:
“明明是這名男子犯了強奸罪,為何會與這女子扯上關系呢?”
實際上,在唐朝之前的法律體系中,并未有單獨的強奸罪這一罪名。
大唐将強奸罪與通奸罪等罪行區分,并詳細記載于《唐律疏議》之中。
根據大唐的法律,如果婦女是主動與男子通奸,那麼将按照通奸罪來處罰。
然而,若婦女起初遭受強奸,但後來出于無奈順從了男子,這樣的情況也同樣會被視作通奸處理。
簡而言之,要構成強奸罪,必須滿足婦女自始至終堅決反抗,使得男子無法得逞,或者婦女在被打暈、打傷後失去反抗能力的情況。
在這種背景下,女子前去官府告發,官府才會以強奸罪來處罰那名男子,否則,兩人都将按照通奸罪受到懲處。
大唐對于強奸犯的處罰力度是相當嚴厲的,并且對于強奸罪有着細緻的劃分。
根據情節的輕重,處罰也會有所不同,輕者施以杖刑,重者則直接判處死刑。
李世民有些無語道:
“這名男子,大冬天在冰面上......這得急色成啥樣了。
”
“他必然是個禍害!”
“若他身在大唐,雖不至于判死刑,也難逃重罰。
”
“這名女子也算是為民除害了。
”
......
【當年,這一案件确實引發了廣泛的争議。
】
【有人提出,踩下第一腳可以被視為正當防衛。
】
【然而,踩下第二腳、第三腳,則被認為是事後防衛,已然超出了必要的防衛範疇。
】
【這種行為被視為防衛過當,導緻了他人死亡,因此有涉嫌過失和故意傷人罪的可能。
】
......
永樂年間。
朱瞻基一臉困惑。
“這不就是正當防衛嗎?還有什麼争議可言?”
朱棣則是認真思索了一下開口道:
“華夏後世言論自由,這僅僅是讨論而已。
”
“朕猜測,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,甚至過失和故意傷人罪,在華夏後世都是有一個評判标準的。
”
“接下來應該就是這位羅老師來說明這個标準了。
”
“咱們再認真聽聽。
”
說罷,兩人皆正襟危坐,等待着羅老師的分析。
......
【各位同學,讓我們一起來思考一下。
】
【你們知道什麼是“危險排除一般人标準”嗎?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