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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二十章 大小姐她隻想混吃等死 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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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(六)盜竊罪 1、構成盜竊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: (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,或者一年内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的,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; (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; (3)達到數額特别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。

     2、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盜竊數額、次數、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,确定基準刑。

     3、盜竊近親屬财物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%以下。

    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。

     (七)詐騙罪 1、構成詐騙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: (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,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; (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; (3)達到數額特别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。

    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。

     2、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,确定基準刑。

     (八)搶奪罪 1、構成搶奪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: (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,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; (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; (3)達到數額特别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。

    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。

     2、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搶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,确定基準刑。

     (九)職務侵占罪 1、構成職務侵占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: (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,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; (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,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。

     2、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,确定基準刑。

     (十)敲詐勒索罪 1、構成敲詐勒索罪的,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: (1)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,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; (2)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。

     2、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、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,确定基準刑。

     (十一)妨害公務罪 1、構成妨害公務罪的,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。

     2、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,可以根據妨害公務的手段、造成的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,确定基準刑。

     3、煽動群衆阻礙依法執行職務、履行職責的,可以增加基準刑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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